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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之缴纳、 豁免、退回

服务简介

服務內容

    消费税之缴纳、 豁免、退回。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1. 消费税之缴纳
        根据12月 13日第4/99/M号法律《消费税规章》第 2条之规定,含酒精饮料(第 II组)及烟叶(第 III组)自制成或进入本地区起,即成为消费税之课征对象。

  2. 消费税之豁免
        凡符合12月 13日第4/99/M号法律《消费税规章》第 13条(免税)及第 14条(外交使团及具外交人员身份之人员)之规定者经审批得获豁免缴纳消费税。

  3. 消费税之退回
        符合12月 13日第4/99/M号法律《消费税规章》第 40条(因再出口而退税)、第 41条(因售予获免税之受益实体而退税)及第 42条(因自愿缴纳而退税)之规定者得享有退回消费税。

服务结果 

    消费税之缴纳、 豁免、退回。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经济局 – 对外贸易处

通讯地址:澳门南湾罗保博士街 1 – 3号 2楼

电话:(853) 85972313 (经济局)
(853) 82969262(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传真:(853) 28715954

电邮:dcecodce@economia.gov.mo

网址:http://www.economia.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