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之缴纳、 豁免、退回
服务简介
服務內容
消费税之缴纳、 豁免、退回。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消费税之缴纳
根据12月 13日第4/99/M号法律《消费税规章》第 2条之规定,含酒精饮料(第 II组)及烟叶(第 III组)自制成或进入本地区起,即成为消费税之课征对象。消费税之豁免
凡符合12月 13日第4/99/M号法律《消费税规章》第 13条(免税)及第 14条(外交使团及具外交人员身份之人员)之规定者经审批得获豁免缴纳消费税。消费税之退回
符合12月 13日第4/99/M号法律《消费税规章》第 40条(因再出口而退税)、第 41条(因售予获免税之受益实体而退税)及第 42条(因自愿缴纳而退税)之规定者得享有退回消费税。
服务结果
消费税之缴纳、 豁免、退回。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经济局 – 对外贸易处
通讯地址:澳门南湾罗保博士街 1 – 3号 2楼
电话:(853) 85972313 (经济局)
(853) 82969262(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传真:(853) 28715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