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产地来源证明
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申请用以证明出口有关货物的原产地。
服务对象
需要证明出口货物原产地的人士。
申请资格
根据经第3/2016号法律修改之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证明其已履行税务义务,尤其是营业税及消费税等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提出申请。
服务结果
向申请者发出产地来源证明。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经济局 – 对外贸易处
通讯地址:澳门南湾罗保博士街1 – 3号 2楼
电话:(853)85972328 (经济局)
(853) 8296926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传真:(853)28715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