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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产地来源证明

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申请用以证明出口有关货物的原产地。

服务对象

    需要证明出口货物原产地的人士。

申请资格

    根据经第3/2016号法律修改之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证明其已履行税务义务,尤其是营业税及消费税等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提出申请。

服务结果

    向申请者发出产地来源证明。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经济局  – 对外贸易处

通讯地址:澳门南湾罗保博士街1 – 3号 2楼

电话:(853)85972328 (经济局)
(853) 8296926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传真:(853)28715633

电邮:dcecodce@economia.gov.mo

网址:http://www.economia.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