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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業申報 ─ 在澳門無固定場所的企業或公司

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無固定場所的企業或公司受聘於居住在本特區的自然人或固定場所設在本特區的任何實體:

        a. 開展土木建築工程或與該業務有關的測量及研究活動;

        b. 提供科技性質的服務,包括純粹的顧問或支援服務。

申請方式:

    須由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1.     營業稅M/1格式「開業 / 更改申報表」(一式兩份,其中一份須作簽名認定);

  1.     經簽名認定之授權書或相關文件影印本 (倘以授權方式辦理開業申報);

  1.     M/1簽署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1.     在註冊當地之註冊文件影印本或商業登記影印本;

  1.     與居於本特區的自然人或法人簽署之服務合約影印本或相關證明文件影印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1. 財政局大樓-第二服務中心: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閣樓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1. 財政局大樓-第二服務中心: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下午7時
    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45分
    週末及公眾假期休息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及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末及公眾假期休息

備注/申請須知

居於本特區的自然人或法人需注意事項:

  1. 居於本特區的自然人或法人向在澳門無固定場所的企業或公司作出任何支付前,必須證實其已遞交營業稅M/1格式「開業/更改申報表」;
  2. 倘若該責任無被遵守,居於本特區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須對應繳的營業稅共同負責,其按合約向該等企業或公司支付的款項將不視作稅務費用;
  3. 倘若該責任無被遵守,享有豁免所得補充稅的居於本特區的自然人或法人處予按合約已向聘用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無固定場所的企業或公司支付款項10%作為罰款。

資料提供:財政局(DS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