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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終止業務 ─ 法人(公司或團體)

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欲終止某一或全部商號在澳門從事任何工商業性質活動之法人(公司或團體)。

申請方式:

    須由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1.     營業稅M/1格式「開業 / 更改申報表」(一式兩份,其中一份須作簽名認定);

  1.     所得補充稅M/1格式「收益申報書」(一式兩份);

  1.     職業稅M3/M4格式「僱員或散工名表」(一式兩份)。

辦理時間:

    終止日期起計15日內。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1. 財政局大樓-第二服務中心: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閣樓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1. 財政局大樓-第二服務中心: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下午7時
    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45分
    週末及公眾假期休息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及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末及公眾假期休息

審批所需時間

請參閱財政局之服務承諾


備注/申請須知

  1. 申請人(個人、公司或社團代表)須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社團或公司代表之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商業登記且本局可透過法務局網上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料,則毋須遞交商業登記證明);
  2. 代辦人須出示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授權書;
  3. 持不具簽名式樣身份證明文件之申請人須親臨辦理;
  4. 業務之終止應自取消登錄之翌月起產生效力;如在上述期間以外作出告知,則業務之終止自財政局收到有關告知之翌月起產生效力;
  5. 如部份股東無法聯絡以致未能辦理上述申報手續,可透過書面提出申請;
  6. 當場所連續關閉 6個月,財政局將取消其登錄;
  7. 業務最長可暫停 3年,並可以相同期限續期一次(必須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辦理業務之中止之登錄)。

罰則:

沒有遞交申報表,科處罰款澳門幣200元至100,000元不等。

資料提供:財政局(DS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