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场所登记证之申请
服务简介
凡从事下列活动者,必须先取得经济局之预先许可 :
从事《澳门行业分类》第一修订版 51410 项目之固体、液体、气体等燃料及其衍生产品的批发活动(包括储存);
从事《澳门行业分类》第一修订版 50500 项目之机动车用燃料之零售活动 (包括储存);或
从事《澳门行业分类》第一修订版 52398 项目的家居用燃料的批发(包括储存)。
服务对象: 自然人或法人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经济局 – 牌照及监管处
地点﹕澳门南湾罗保博士街1-3号2楼(经济局),
黑沙环新街52号1楼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
电话﹕(853)8597 2634 (经济局),(853)8296 926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
传真 ﹕(853) 2871 1276 (经济局),(853)2845 3558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
网页 : http://www.economia.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