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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准照之申请

服务简介

  1. 一般活动

        指在工业楼宇内从事属第55/97/M号法令规定之D大类活动且非属第11/99/M号法令之特别活动(第21条)。

  2. 特别活动

        指在工业楼宇内从事属第11/99/M号法令第 21及 22条规定之特别活动。

    包括:

        – 如欲从事之活动涉及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或录像制品之复制品之制造;或

        – 申请之活动是具严重风险性,或须在同一工业单位内使用及贮存数量超出安全限制之易燃或爆炸物质;或

        – 申请之活动涉及制药或涉及使用来自动物原料制造农牧食品之活动;或

        – 所涉及之活动是须在同一工业单位内使用及贮存数量超出安全限制并列于第11/99/M号法令之表II及表III内之危险物质。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1. 一般活动

        欲在工业楼宇内实施工业场所之设立、扩充、迁移及增加次要活动的人士。

  2. 特别活动

        欲在工业楼宇内实施工业场所之设立、扩充、迁移及增加次要活动的人士。

服务结果 

    发出工业准照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经济局 – 牌照及监管处

通讯地址:澳门南湾罗保博士街1-3号2楼 (经济局)

黑沙环新街52号1楼(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电话:(853)8597 2223(经济局) ; (853)8296 9262(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图文传真:(853)2871 1276(经济局) ; (853)2845 3558(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电邮:dls@economia.gov.mo

网址:http://www.economia.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