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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臨時居留許可申請(僅限續期及惠及申請)所需文件

第一部分-申請人/家團成員資料

主申請人

(1)  身份證明文件

  •     中國內地公民: 護照(正本及影印本2份(適用於首次及惠及)/1份(適用於續期);影印本須載有身份資料、備註及持有人簽名部分) ,及由中國內地主管當局發出許可申請定居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證明文件(此證明文件僅適用於首次申請)。

  • 香港居民:

    a.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護照(正本及影印本2份(適用於首次及惠及)/1份(適用於續期);身份證影印本須顯示正面及背面在同一版面上);

    b.香港簽證身份書及香港居民身份證(正本及影印本2份(適用於首次及惠及)/1份(適用於續期);身份證影印本須顯示正面及背面在同一版面上)。

  •     其他國家/地區人士:護照(正本及影印本2份(適用於首次及惠及)/1份(適用於續期);影印本須載有身份資料及持有人簽名部分)。

(2)  刑事紀錄證明

  •     提交其國籍或地區及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簽發地有權限部門最近六個月內發出的刑事紀錄證明(正本,僅適用於首次申請,如屬中國內地發出的須作公證)(如屬電子版,須到相關領事館蓋章確認),以及最近三個月內由澳門身份證明局發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正本) (如申請人已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則不須提交上述文件)。

(3)  澳門的通訊地址證明(須提供能佐證澳門通訊地址準確性的文件,例如水/電費單等)。

(4)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僅適用於續期/惠及申請)(正本及影印本) (如申請人已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則不須提交原國家/地區的身份證明文件)。


配偶或事實婚關係配偶

(1)  身份證明文件(請參考5.4.1第(1)點之身份證明文件部分)

(2)  婚姻關係證明文件

  •     如為中國內地登記結婚,須提交最近六個月內由內地公證處發出的結婚公證書(正本)(內容必須以文字列明申請人與配偶的姓名、出生日期、登記結婚的時間及地點,以及貼有雙方最近合照) 。

  •     其他國家/地區登記結婚者,須提交婚姻關係證明文件(正本及影印本)。

  • 屬事實婚關係,需提交下列文件:

  1.     提交聲明以證明申請人及被惠及事實婚關係配偶自願以類似夫妻名義狀況下共同生活逾2年,該聲明同時需有2名年滿18歲或以上的證人證明內容屬實,並必須前往權限認證部門作出當場認定筆跡鑑證作實(正本);

  1.     上款所指的2名證人,需提交其載有簽名頁之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1.     提供證實申請人及被惠及事實婚關係配偶現時各自於國籍國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正本) ;

  1.     其他有助證明申請人及被惠及事實婚關係配偶現為事實婚夫妻關係的證明文件(副本)。

(3) 持續婚姻關係聲明書(由本局提供,請瀏覽 https://www.ipim.gov.mo/zh-hant/services/investment-residency/forms-to-download/ 下載相關表格) 。

(4)  刑事紀錄證明(請參考5.4.1第(2)點之刑事紀錄證明部分) 。

(5)  澳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僅適用於續期申請)(正本及影印本)。


未滿18歲卑親屬

(1)  身份證明文件

    (請參考5.4.1第(1)點之身份證明文件部分,其中香港居民如未能提供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可提交回港證)

(2)  出生證明文件(續期申請人士若已提交下述文件則不須再提交,除收養及撫養權文件外)

  • 在中國內地出生之人士:

    a.出生公證書(正本及影印本)(內容必須以文字列明卑親屬及其父母親姓名、出生地及出生時間);

    b.提供申請人及惠及家團成員戶口簿“複印件與原件相符”之公證書(正本及影印本);

    c.提供醫院出生證明公證書 “複印件與原件相符”之公證書(正本及影印本)。

  •     其他國家/地區出生之人士:出生證明文件(正本及影印本)。

  •     若為法律擬制血親(即被收養者),須提交收養行為地收養法而辦理收養行為的整套文件(例如由有權限部門發出的收養證明文件、收養登記證的鑑證本、收養公證書) 。

  •     被惠及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如已離婚或為非婚生子女,則不需提交婚姻關係證明文件,但須提交對該未成年子女具有撫養權的證明文件,例如離婚證明及法院判決公證書(正本及影印本)。

(3)  刑事紀錄證明(凡惠及家團成員已年滿16歲者均須提交,請參考5.4.1第(2)點之刑事紀錄證明部分) 。

(4)  澳門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僅適用於續期申請)(正本及影印本)。

*以上人士均需要提交一張近半年的吋半以白色為背景之彩色照片。


第二部分-申請依據之文件(僅限續期及惠及申請)

  •     三個月之內發出的物業登記證明(正本);.

  •     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信用機構發出,持續擁有金額不低於澳門幣五十萬的不帶任何負擔的定期存款證明文件,內容需清楚列明上述款項由最初起存至今未有提取 (根據3/2005號行政法規提出申請的人士必須提交) (正本);

附加文件(如適用) :

  •     如尚未簽訂買賣契約手續(如樓花),則須提交由發展商發出的物業持續擁有證明文件及由銀行發出有效期不少於半年的擔保書(正本);

  •     如已簽訂買賣契約,且以往未曾提交予本局,則須提交有關買賣契約鑑證本(正本及影印本);

  •     如申請人屬設於澳門的商業企業擁有人或屬公司的商業企業的不低於51%公司資本的擁有人,須最近三個月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明(正本);

  •     如該不動產設有貸款負擔,則須提交貸款銀行之還款紀錄證明(須註明剩餘的貸款金額) (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