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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及家團成員

    (一) 配偶;或符合《民法典》第一千四百七十二條所指條件的有事實婚關係的人3

    (二) 申請人或配偶的未成年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或所收養的未成年子女。4


3 如申請涉及惠及有事實婚關係配偶(註:就澳門而言,事實婚關係的認定須符合《民法典》第 1471、1472、1479 及 1480
條之規定,須兩人自願在類似夫妻狀況下生活至少兩年(期間必須持續至今),同時雙方均沒有存續婚姻關係為前提)。

4 根據“行政法規”第5條第3款及第4款所提出的惠及申請,未成年人即未滿18歲,以提交申請當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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