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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所得補充稅的豁免限額
為適用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的《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七條所指附表內的稅率,將須課徵所得補充稅的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收益的豁免限額訂定為$600,000.00(澳門元陸拾萬元);對於超出該金額的收益,適用百分之十二的稅率。
第二十四條
所得補充稅可課稅收益的扣減
一、於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登記為所得補充稅A組納稅人的企業,其用作科技創新業務研發開支的所得補充稅可課稅收益的扣減,適用下列規定:
(一)首$3,000,000.00(澳門元叁佰萬元)的開支,獲扣減該金額三倍的可課稅收益;
(二)超過上項所指限額的其餘開支,獲扣減該開支金額兩倍的可課稅收益。
二、上款所指的總扣減上限為$15,000,000.00(澳門元壹仟伍佰萬元)。
三、財政局負責評定、核實及監督第一款規定的開支,尤其是下列開支:
(一)涉及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學術及科研機構在科技範疇內進行原創及實驗研究的開支;
(二)專門從事科技創新研發業務的企業直接用於合資格僱員的報酬開支;
(三)企業專門用於科技創新研發業務的消耗品的開支。
第二十五條
所得補充稅的豁免
於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豁免下列收益的所得補充稅:
(一)從以葡文作為正式語文的國家取得或產生的收益,但以有關收益已在當地完稅者為限;
(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發行的債券所取得的利息,以及因買賣、被贖回或作其他處置所取得的收益,且不影響《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九條第一款i項所指所得補充稅的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