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珠澳大橋澳門跨境貨物轉運站運作指引》
目錄
第一章
定義及一般規定
第二章
營運時間及收費
第三章
使用指引及流程
第四章
使用人應遵守的規定
第五章
暫停用戶預約服務及費用支付
附件
預約系統使用須知第一章
定義及一般規定
1. 貨物轉運站,是指位於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管理區,澳門邊檢南大馬
路的“港珠澳大橋澳門跨境貨物轉運站”。
2. 營運實體,是指獲判給提供貨物轉運站的營運服務的企業。
3. 香港物流企業,是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已進行商業登記,經營物流相
關業務的企業。
4. 可使用貨物轉運站的香港貨車,是指香港物流企業使用的可承載不大
於 45 英尺標準集裝箱的集裝箱貨車(拖頭連拖架),以及全密式、
半密式或開放式的貨車。
(提示:擬使用貨物轉運站及於預約系統登記成為用戶前,香港物流企業
必須已為轄下香港貨車及駕駛員取得經港珠澳大橋跨境來澳從事相關業
務的資格。)
5. 澳門物流企業,是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已進行營業稅開業申報,經營
物流相關業務的企業或貨車。
6. 可使用貨物轉運站的澳門貨車,是指澳門物流企業使用的可承載不大
於 45 英尺標準集裝箱的集裝箱貨車(拖頭連拖架),以及全密式、
半密式或開放式的貨車。
7. 進入貨物轉運站的每輛貨車僅限由一名駕駛員操作,不得乘載其他任
何人員。
8. 預約系統,是指“港珠澳大橋澳門跨境貨物轉運站預約系統”,由用戶
登記及預約功能組成。
9. 用戶,是指於預約系統登記成為用戶的香港物流企業或澳門物流企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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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預約方,是指主動預約使用貨物轉運站的一方。
11. 應約方,是指收到預約方提出預約請求後,作出應答的一方。
12. 貨物轉運站提供的服務內容包括集裝箱吊運及散貨裝卸的轉運服務。
13. 使用貨物轉運站服務的適用範圍:
13.1. 貨物:所有貨物,但危險貨物 1 (易燃物品、危化品等)、武
器及其他澳門特區禁止進口的物品除外。
13.2. 車貨總重:使用貨物轉運站的貨車最高限載標準為 38 噸。
13.3. 集裝箱轉運服務:適用於載貨或不載貨的不大於 45 英尺的標
準集裝箱吊運,但涉及開頂集裝箱及框架櫃除外。
13.4. 散貨轉運服務:適用於一車對多車的批量貨物轉運,但涉及特
殊超規貨物、非常規包裝貨物 2 及單件超過 2.5 噸的貨物除外。
貨物應以托盤(又稱卡板或棧板)裝運。
14. 使用貨物轉運站的服務須付費,詳情參閱相關行政長官批示。
15. 防疫措施
15.1. 進入轉運站的貨車駕駛員必須遵守當時適用的防疫規定、條件
及要求等,並負擔倘有費用。
15.2. 倘集裝箱及散貨轉運服務需進行消毒,由營運實體負責執行及
收取費用,所涉費用由澳門用戶負擔。
15.3. 倘有任何貨物須作銷毁,所涉費用由澳門用戶負擔。
1 包括內地、香港及澳門三地法律法規等規定涉及的危險物品,以及禁止經港珠澳大
橋運輸的危險貨物。
2 非常規包裝貨物即外包裝非為立方或長方體的貨物。16.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16.1. 透過預約系統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可用作執行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或營運實體履行提供轉運服務的義務。
16.2. 基於履行法定義務,個人資料亦有可能轉交澳門海關、交通事
務局及其他具權限實體。
16.3. 用戶有權依法申請查閱、更正或更新存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或
營運實體的個人資料。
16.4. 用戶的個人資料均會被保密處理和妥善保管,直至該等資料使
用完畢及保存期結束後按規定銷毀或封存。然而,個人資料在
網絡上的流通可能存在被未經許可的第三人知悉使用的風險。
17. 免責聲明
17.1. 對於貨物轉運站的使用者,營運實體不對服務範圍以外的任何
行為承擔責任。
17.2. 營運實體無義務對未有登記成為用戶企業或未有預約的用戶貨
車提供服務,由此引致的任何費用或損失一概由相關的企業自
行負責。
17.3. 貨物轉運站的轉運服務不涉及報關、清關或檢疫程序。於貨物
轉運站成功轉運貨物不得視為已辦理任何形式或任何部份的報
關、清關或檢疫程序。
17.4. 澳門用戶必須自行確保將貨物運至港珠澳大橋澳門海關站(貨
運)時已具備報關、清關所需文件,並遵守衛生檢疫/植物檢疫
的相關規定。
17.5. 經預約系統送交澳門海關的澳門貨車及駕駛員預約資料將被澳
門海關用作許可貨車沿禁區進入貨物轉運站的考慮依據,澳門
用戶必須確保在預約或修改預約時所載的澳門貨車及駕駛員資
料正確。倘因資料不準確導致澳門貨車及駕駛員未能按時進入
貨物轉運站而引致的任何費用或損失一概由企業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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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營運實體對貨物內容不予檢查,僅核對貨物的種類及交接數
量。如實際貨物數量超出預約時填報的數量,可導致所涉貨物
不能轉運,所涉貨物須裝回原貨車運回原地。
17.7. 貨物轉運站的集裝箱及散貨轉運區域均設立在室外,處於戶外
温度,用戶企業必須自行考慮其貨物是否適合使用散貨轉運服
務,由此引致的任何費用或損失一概由企業自行負責。此外,
倘相關貨物的轉運導致非常規的清潔工作,所涉費用由企業負
責,費用由營運實體收取。
17.8. 企業應自行衡量個別種類的貨物使用貨物轉運站轉運的風險,
並承擔責任。在有需要時,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和營運實體將盡
力向相關權限實體申請,許可貨物公證行或保險公司人員進入
貨物轉運站。倘因任何原因,相關申請不獲批准,因此引致的
任何費用或損失一概由企業自行負責。
18.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負責製訂及適時修訂本指引、監督營運實體執行其
義務,以及協調服務費用的公佈及收款。
19. 所有使用貨物轉運站的人員必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相關法律、法
規及本指引。第二章
營運時間及收費
1. 貨物轉運站的正常營運時間為全年每日 24 小時。
2. 在下列情況,貨物轉運站可限制使用、暫時關閉或停止提供服務:
2.1. 港珠澳大橋封閉前 1 小時起。
2.2. 港珠澳大橋澳門海關站(貨運)暫時關閉。
2.3. 獲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或澳門海關批准後,營運實體可限制使用、
暫時關閉或停止提供服務。
2.4. 當受天氣(包括熱帶氣旋、風暴潮、濃霧等)影響貨物轉運站安
全運作,將按情況關閉及停止提供服務。
3. 集裝箱轉運服務的預約時段為每段 30 分鐘,散貨轉運服務的預約時
段為每段 40 分鐘。貨車應在預約時段的首 15 分鐘內進場。
4. 使用貨物轉運站的服務須付費,詳情參閱相關行政長官批示。
5. 營運實體確保向用戶收妥所有費用,方提供服務。
6. 預約使用服務,最早可提前 14 日及至少提前 4 小時發出預約請求。
(例子:擬預約時間為 2 月 3 日 09:00,最早可於 1 月 20 日 09:00、最遲於
2 月 3 日 05:00 發出預約請求。)
7. 進場後,如貨車使用轉運站的時間超出預約時段,將按規定收取費
用。
(例子:預約散貨轉運時段 13:00 至 13:40,倘超時未離場,將按規定收取
費用。)
5 / 18第三章
使用指引及流程
1. 首次使用貨物轉運站前
1.1. 香港物流企業需辦理以下手續:
1.1.1. 已為轄下香港貨車及駕駛員取得經港珠澳大橋跨境來澳從
事相關業務的資格。
1.1.2. 透過預約系統向營運實體登記成為用戶。
(企業登記資料、轄下貨車資料包括車牌編號、轄下駕駛員資
料包括姓名、駕駛執照編號等。)
1.1.3. 首次使用貨物轉運站時,須在擬預約或應約時段開始前不
少於 4 小時,確保已獲營運實體通知開通用戶帳號。
1.2. 澳門物流企業需辦理以下手續:
1.2.1. 透過預約系統向營運實體登記成為用戶。
(企業登記資料、轄下貨車資料包括車牌編號、轄下駕駛員資
料包括姓名、駕駛執照編號等。)
1.2.2. 首次使用貨物轉運站時,須在擬預約或應約時段開始前不
少於 4 小時,確保已獲營運實體通知開通用戶帳號。
2. 預約使用貨物轉運站(詳情須參閱附件:預約系統使用須知)
2.1. 預約方用戶需辦理以下手續:
2.1.1. 登入預約系統(連結:www.ptmt.gov.mo)。
2.1.2. 須在擬預約時段開始前不少於 4 小時提交“預約請求”。
2.1.3. 應約方用戶可確認或拒絕“預約請求”。
6 / 182.1.4. 如屬應約方確認“預約請求”,預約方用戶須在收到“付
款通知”後 2 小時內支付相關費用;如不足 2 小時,則在
預約時段開始前不少於 1 小時完成支付。
2.1.5. 收到“預約成功通知”後,預約方用戶可在預約時段開始
前不少於 30 分鐘:
i. 取消預約,或
ii. 另選貨車、另選駕駛員,或修改貨物資料。
2.2. 應約方用戶需辦理以下手續:
2.2.1. 收到 “預約請求” 後,須於接收後 12 小時內登入用戶系統
(連結:www.ptmt.gov.mo)確認或拒絕;如不足 12 小
時,則在預約時段開始前不少於 1 小時完成操作。
2.2.2. 如屬確認“預約請求”,應約方用戶必須預留足夠時間
(即預約時段前不少於 1 小時)予預約方用戶支付費用。
預約方用戶支付後,將收到“預約成功通知”。
2.2.3. 收到“預約成功通知”後,應約方用戶可在預約時段開始
前不少於 30 分鐘修改貨車、駕駛員或倘有交接貨物的資
料。
2.3. 預約成功所涉的澳門貨車及駕駛員名單將按澳門海關要求發送予
其作備案用。
2.4. 取消預約:
2.4.1. 預約方可在預約時段開始前不少於 30 分鐘取消預約,逾時
不得取消。
2.4.2. 倘未有取消預約,且未在預約時段內抵達貨物轉運站將視
為“失約”。
7 / 182.4.3. 應約方用戶一經確認“預約請求”,不得透過系統取消預
約。
2.5. 更改預約資料:
2.5.1. 雙方用戶可在預約時段開始前不少於 30 分鐘,另選已登記
的貨車、已登記的駕駛員或修改貨物資料,逾時不得作出
更改。
2.5.2. 預約方用戶可隨時更改對接的應約方用戶,但必須預留足
夠時間予應約方用戶確認“預約請求”。
2.5.3. 倘涉及延後預約時段,須視乎貨物轉運站的排程,並於原
預約時段開始前不少於 1 小時作出延後申請,逾時不得作
出申請。預約方用戶須預留足夠時間予應約方用戶確認
“預約請求”,確認時限的要求如前所指,倘應約方用戶
逾時未行確認,相關的申請將被視為不成功。
3. 貨物轉運站的使用
3.1. 營運實體在預約方及應約方貨車均已到達貨物轉運站並停泊於適
當的泊位後,方安排貨物卸裝服務。
3.2. 香港貨車及駕駛員進入貨物轉運站:
3.2.1. 於預約時段首 15 分鐘內,經指定閘口進入,車牌識別系統
辨識貨車車牌後,按顯示屏指定泊位停泊。倘現場工作人
員要求測重,則先駛至地磅秤重後再停泊貨車。
3.2.2. 香港駕駛員無需接受入境關檢。倘有需要,應遵守當時適
用的防疫要求在衛生檢查站接受相關措施(例如:體温監
測及檢查疫苗接種、核酸檢測結果等)。
3.2.3. 如使用集裝箱轉運服務:
i. 貨車駛往指定泊位,由工作人員進行倘需要的噴灑消
毒。
8 / 18ii. 由場內吊運車卸下香港集裝箱後,駛離泊位區。
iii. 倘預約時已安排接回澳門集裝箱,由場內吊運車裝上
澳門集裝箱後,駛離泊位區。
3.2.4. 如使用散貨轉運服務:
i. 貨車駛往指定泊位,由工作人員進行倘需要的噴灑消
毒。
ii. 由工作人員將香港貨物移至貨台,進行倘需要的集中
噴灑消毒。
iii. 工作人員根據預約資料核對轉運貨物數量,站內不留
置任何貨物。倘有任何超出澳門貨車接收的貨物或數
量,一律裝回香港貨車。
iv. 工作人員確認貨物已全數轉裝上澳門貨車後,貨車駛
離泊位區。倘預約時已安排接回澳門貨物,工作人員
將澳門貨物裝上香港貨車後,駛離泊位區。
3.2.5. 按指定路線離開貨物轉運站,往港珠澳大橋香港方向駛
離。
3.3. 澳門貨車及駕駛員進入貨物轉運站:
3.3.1. 於預約時段首 15 分鐘內,經指定閘口進入,車牌識別系統
辨識貨車車牌後,按顯示屏指定泊位停泊。倘現場工作人
員要求測重,則先駛至地磅秤重後再停泊貨車。
3.3.2. 如使用集裝箱轉運服務:
i. 貨車駛往指定泊位,由工作人員進行倘需要的噴灑消
毒。
ii. 由場內吊運車將香港集裝箱裝上澳門貨車後,貨車駛離
泊位區。
9 / 18iii. 倘預約時已安排移交澳門集裝箱,則由場內吊運車卸下
澳門集裝箱,再裝上香港集裝箱後,駛離泊位區。
3.3.3. 如使用散貨轉運服務:
i. 貨車駛往指定泊位,由工作人員進行倘需要的噴灑消
毒。
ii. 工作人員確認香港貨物已全數轉裝上澳門貨車,貨車駛
離泊位區。倘預約時已安排轉交澳門貨物至香港貨車,
工作人員將澳門貨物移至貨台,進行倘需要的集中噴灑
消毒後,再進行轉裝。
3.3.4. 按指定路線駛離貨物轉運站,駛往港珠澳大橋澳門海關站
(貨運)。
3.4. 如營運實體發現任一方貨車已按時進場而另一方貨車尚未進場,
營運實體應聯絡未進場用戶(及/或相關駕駛員)以作提示。
3.5. 超時使用貨物轉運站:
3.5.1. 預約方貨車超出預約時段抵達貨物轉運站,必須先行於候
車區等候,並通知貨物轉運站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必須
確保有可用泊位、交接的應約方貨車仍然在場等情況許可
下,方可安排預約方貨車進場。因未獲安排進場或等候而
產生的任何費用,一概由相關的企業自行負責。
3.5.2. 應約方貨車超出預約時段抵達貨物轉運站,必須先行於泊
車區等候,並通知貨物轉運站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必須
確保有可用泊位、預約方貨車仍然在場等情況許可下,方
可安排應約方貨車進場。因未獲安排進場或等候而產生的
任何費用,一概由相關的企業自行負責。
3.5.3. 逾時抵達貨物轉運站或準時抵達但未能在預約時段內完成
貨物轉運,預約方用戶須支付相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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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如屬使用散貨轉運服務,營運實體將香港貨車貨櫃或貨斗打開
後,倘發現需要聯絡貨物公證行或保險公司人員到場的情況,將
立即聯絡澳門用戶,並由營運實體協調,向具權限部門為相關人
員申領進入貨物轉運站的許可,再檢查及證明貨物情況;相關貨
車在貨物轉運站內等候及處理相關公證等所產生的任何費用,一
概由相關的企業自行負責。
4. 費用支付
4.1. 所有費用不設退款,用戶自行承擔因此產生的任何損失。
4.2. 在使用貨物轉運站時:
4.2.1. 如實際服務時間超出預約時段,所涉用戶須在接收“付款通
知”後,立即支付費用。在一般情況下,營運實體在確認收
款後,方提供相應服務。
4.2.2. 如導致應向營運實體作出賠償性支付的情況(例如:損毁
設備或設施等),所涉用戶須與營運實體進行磋商並支付
倘有的賠償及費用。12 / 18
第四章
使用人應遵守的規定
1. 所有貨物轉運站的使用人須遵守內地、香港及澳門關於使用港珠澳大
橋的規定、澳門的衛生防疫以及道路使用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2. 所有貨物轉運站的使用人須根據本指引及現場工作人員的指引使用場
內的設施以及營運實體提供的服務。
3. 擬使用貨物轉運站的企業必須事先透過預約系統登記成為用戶。
4. 所有貨車駕駛員應確保在預約時段的首 15 分鐘到達貨物轉運站,並
於預約時間內完成貨物交接,但不妨礙得到營運實體同意及支付相關
費用的情況下,延長使用時間。
5. 所有貨車駕駛員必須將未完成交接的貨物運離貨物轉運站,不得棄置
於貨物轉運站內。
6. 如有貨車駕駛員拒絕將貨物運離貨物轉運站或將貨物棄置貨物轉運站
內,除承擔倘有的刑事及民事法律責任外,所涉貨物將被視為棄置
物,營運實體將作廢料處理,所涉用戶須負擔相關處理費用。
7. 香港貨車駕駛員及澳門貨車駕駛員應分別在指定劃分的區域活動,禁
止雙方在貨物轉運站內接觸。第五章
暫停用戶預約服務及費用支付
1. 失約
1.1. 在預約成功後,倘未有事先取消預約,亦未在預約時段內抵達
貨物轉運站將視為“失約”。
1.2. 預約方或應約方用戶於 90 日內連續“失約”5 次,該方用戶將
被暫停預約 30 日。
2. 逾期繳費
倘在任何情況下,用戶結欠費用逾一個月或結欠金額累積至 5,000 澳
門元,該用戶將被暫停使用預約系統直至清繳所有費用。
3. 無預約進場
3.1. 如無預約貨車抵達貨物轉運站,必須先行在候車區等候,在營
運實體考慮其進場資格、貨物轉運站的排程、對接貨車會否進
場等因素後,可按情況讓雙方貨車進場。
3.2. 預約方用戶須按行政長官批示支付相應費用,在支付費用後,
營運實體方提供貨物轉運服務。
3.3. 如無預約抵達貨物轉運站的貨車屬於正被暫停使用預系統的用
戶,須即時折返原地。
3.4. 如未有預先登記成為用戶企業的貨車抵達轉運站,必須先行在
候車區等候;該企業應即時透過預約系統登記成為用戶並登錄
相關貨車及駕駛員。成功登記後,按上述程序處理。如企業因
任何原因未能成功登記,貨車須即時折返原地。因未獲安排進
場或等候而產生的任何費用,一概由相關的企業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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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超重
4.1. 如預約使用散貨轉運服務的貨車當中涉及非常規包裝貨物或單
件超過 2.5 噸的貨物,營運實體經考慮人員及設備的安全承受能
力的情況下,可允許相關貨物的轉運。
4.2. 預約方用戶須按行政長官批示支付相應費用。
4.3. 如營運實體判斷貨物未能轉運,所涉貨物須裝回原貨車返回原
地,因此引致的任何費用或損失一概由企業自行負責。
5. 毁損賠償
5.1. 使用人以任何方式毁壞或損毁貨物轉運站內屬於營運實體的設
施、設備或用具,所屬用戶須承擔賠償的責任。賠償金額以置
換相關物品或還原相關物品至原有狀態為基礎計算。
5.2. 使用人以任何方式毁壞或損毁貨物轉運站內屬於澳門特別行政
區的設施、設備或用具,則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5.3. 使用人及所屬用戶尚須就有關情況負上倘有的刑事及民事責
任。附件
預約系統使用須知
1. 預約使用貨物轉運站
1.1. 預約方用戶需辦理以下手續:
1.1.1. 登入預約系統進行預約(連結:www.ptmt.gov.mo)。
1.1.2. 揀選集裝箱或散貨轉運服務後,再揀選擬預約的日期、時
間。
1.1.3. 揀選已登記的貨車及駕駛員。
1.1.4. 輸入貨物的識別資料(包括數量、包裝、重量、立方米容
量、貨物編碼、貨物描述的資料)。如屬集裝箱,仍需揀
選集裝箱尺寸。
1.1.5. 揀選應約方用戶。
1.1.6. 須在擬預約時段開始前不少於 4 小時提交“預約請求”。
1.1.7. 應約方用戶可確認或拒絕預約請求:
i. 如屬確認,預約方用戶將收到“付款通知”。
ii. 如屬拒絕,預約方用戶將收到“拒絕應約通知”,預約方
用戶可按需要修改“預約請求”。
iii. 如屬逾時未覆:
a. 應約方收取“預約請求”,但超過 12 小時沒有回
覆:
預約方用戶將收到“無應約回覆通知 – 可修改預約
請求”,預約方用戶可按需要修改“預約請求”。
15 / 18b. 應約方收取“預約請求”時距預約時段開始前不足 12
小時,但距預約時段開始 1 小時前沒有回覆:
預約方用戶將收到“無應約回覆通知 – 預約請求被
取消”,“預約請求”自動取消。
1.1.8. 如屬應約方確認“預約請求”,預約方用戶須在收到“付款通
知”後 2 小時內或在預約時段開始前不少於 1 小時(以較早
者為準)支付費用:
i. 如成功付款後,將收到“預約成功通知”。
ii. 如未於指定時間內付款,預約視為取消,將收到“預約
取消通知”。
1.1.9. 可在預約時段開始前不少於 1 小時:
i. 另選應約方用戶,或
ii. 延後預約時段(視乎貨物轉運站的排程),預約方用戶
必須預留足夠時間予應約方用戶確認“預約請求”。
1.1.10. 預約方用戶可在預約時段開始前不少於 30 分鐘:
i. 取消預約,或
ii. 另選貨車、另選駕駛員,或修改貨物資料。
1.2. 應約方用戶需辦理以下手續:
1.2.1. 收到“預約請求”後,須於接收後 12 小時內登入用戶系統
(連結:www.ptmt.gov.mo)確認或拒絕;如不足 12 小
時,則在預約時段開始前不少於 1 小時完成操作。
16 / 181.2.2. 如屬確認“預約請求”:
i. 應約方用戶必須預留足夠時間予預約方用戶支付費用。
在預約方用戶完成支付後,將收到“預約成功通知”。
ii. 沒有集裝箱或散貨交接,揀選轄下已登記在系統的貨車
及駕駛員後,提交確認。
iii. 有集裝箱(不論載貨與否)或散貨交接,填寫貨物資
料,揀選轄下已登記在系統內的貨車及駕駛員後,提交
確認。
1.2.3. 如屬拒絕“預約請求”,揀選拒絕。
1.2.4. 確認“預約請求”後,不得取消。
(如有必要,應約方用戶應自行與預約方用戶協商並由預約方
用戶另選應約方用戶或取消預約。)
1.2.5. 確認或收到“預約成功通知”後,應約方用戶可在預約時段
開始前不少於 30 分鐘,另選貨車、另選駕駛員,或修改倘
有交接的貨物資料。
1.3. 預約系統:
1.3.1. 提供集裝箱及散貨轉運區的可預約時段。
1.3.2. 接收預約方用戶的“預約請求”,並轉發至選定的應約方用
戶。
1.3.3. 按應約方用戶對“預約請求”的確認、拒絕或逾時未覆,向
預約方用戶發出“付款通知”、“拒絕應約通知”、“無應約回
覆通知 – 可修改預約請求”或“無應約回覆通知 – 預約請
求被取消”。
1.3.4. 收妥款項後,向雙方用戶發出“預約成功通知”。
17 / 181.3.5. 倘因任何原因,未在指定時間內收妥款項,預約視為取
消,向雙方用戶發出“預約取消通知”。
1.4. 成功預約後,取消預約:
1.4.1. 在預約時段開始前不少於 30 分鐘,預約方用戶可取消預
約,已支付的款項將不獲退還。
1.4.2. 倘未有取消預約,且未在預約時段內抵達貨物轉運站將視
為“失約”。任一方用戶於 90 日內連續“失約”5 次,該方用
戶將被暫停預約 30 日。
1.4.3. 應約方用戶一經確認“預約請求”,不得透過系統取消預
約。
1.5. 成功預約後,更改資料:
1.5.1. 預約方用戶可在預約時段開始前不少於 30 分鐘,於系統內
另選已登記的貨車、駕駛員或修改貨物資料;應約方用戶
可於相同時段於系統內另行選擇已登記的貨車及駕駛員。
1.5.2. 預約方用戶可隨時更改對接的應約方用戶,但必須預留足
夠時間予應約方用戶確認“預約請求”。
1.5.3. 倘涉及延後預約時段,須視乎貨物轉運站的排程,並於原
預約時段開始前不少於 1 小時作出延後申請,逾時不得作
出申請。預約方用戶須預留足夠時間予應約方用戶確認
“預約請求”,確認時限的要求如前所指,倘應約方用戶
逾時未行確認,相關的申請將被視為不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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